允许非银机构开展基金托管
本报讯
昨日,证监会公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共十九条,规定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入条件;在审核程序方面,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托管资格申请只需报证监会审核,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许可决定。在申请材料报送要求及审核方式上,与商业银行托管资格许可一致;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现状与业务特点,《暂行规定》从保护基金持有人角度出发,强调了资产独立、业务隔离、信息保密、从业人员管理、结算职责、风险准备金制度等方面的要求;另外,按照《基金法》,《暂行规定》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进行监管。《暂行规定》今年6月1日实施。
同日,证监会发布了《*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抓紧推进审核工作,尽快推出*金ETF产品,严格监控产品运行,逐步积累经验。
*金ETF是指绝大部分基金财产以*金为基础资产进行投资,紧密跟踪*金价格,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