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导权错位的民意评价缺乏公信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分别免去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情报信息中心主任及燕青、徐州市建设局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第一大队长刘俊的行*职务,此外,还有一批公务人员也因涉嫌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徐州开展机关群众评议和作风调查行动中,“揪”出的又一批“反面典型”。(4月20日《扬子晚报》)应该说,根据群众评议意见和机关作风办调查结果来评定“反面典型”,并且给予责任人一定的行*处分,体现的是对民负责、让民意决定官员仕途的“民本位”理念,这说明了民意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值得赞赏和肯定。但是,这种尊重民意的人事决策能否真正让民意信服,却值得商榷。因为在徐州市的新举措中,评定出的2个“群众不满意处室”和4件“群众不满意行*事例”,最终决定权在“市委常委会票决”上,群众评议意见和机关作风办调查结果这些所谓的民意只是可参的因素,而不像新闻标题那样被放大为“多名官员因民众评议不满意被免职”。退一步说,即便完全由民意来决定官员的仕途,以民众满意与否来评价行*机关和*府官员,也不能轻率地认为这就是民意的胜利。因为,民意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就像我们很难说哪些人或者多少人的“意见”算民意。如果民意缺乏一个理性而且客观的表达途径,那么最终被认可的民意很有可能是被扭曲的民意,反倒构成对民意的绑架。对于徐州市推行的“民意风暴”,我们也会有这样的担忧。一旦民意被程序不正义的民意调查所绑架,民意就会成为一个屡试不爽的幌子,成为行*权力打击“异己”或者找寻“替罪羊”的最好工具,在这个民主和法治越来越成为社会主流话语的语境下,再没有什么比“忤逆民意”来“一票否决”更具有先验而且无可质疑的正当性了。这种情况下,所谓的“民意风暴”,极有可能成为有意伤害无辜者的“假民意济私”。民意需要表达,更需要以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方式表达,由行*权力来主导民意评价,其实还是一种权力逻辑而非民意逻辑,因为真正的民意评价理应由民众自己主导评价的全过程,比如评议什么、如何评议以及如何保证结果客观公正等,都会成为民意评价者首先而且必须考虑的问题,在这些前提性保障的支撑之下,民意不仅不会有意或者无意被绑架,而且还能最大程度让公众信服评议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