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江苏省性学会秘书长储兆瑞教授对此提出了相反的看法。他认为,男女双方不宜在婚前尝试性行为,因为首先从性美学的角度上来看,应该把初次性生活放在新婚之夜;再从社会责任感来说,也不应该提倡婚前性行为,否则有两大害处:一是未婚先孕,这是最常见的;二是心理上损失大,易造成阴影。这心理上造成阴影又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怀疑型,对对方的贞节产生怀疑:他(她)能和我这样,那和别人是不是也会这样呢?第二种就是玩弄型,有人借恋爱玩弄异性;第三种是补偿型,就是因为有婚前性行为,婚后总感觉欠对方的,想补偿对方,但其实爱应该是平等的。
3、小组交流评议情况,扩大评议信息。